解析:
在江苏地区,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被批准进行取保候审之后的这段期间内,未出现任何违背相关规定的行为,且案件已经得到完满解决或者已无继续进行取保之必要,那么当事人便可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退还保证金的请求。通常情况下,这样的申请必须经过辩护律师以书面形式向负责处理该案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交,同时还需随附相关的证明文件作为佐证。关于退款的具体操作流程,可能会因为各地的法律法规有所差异而略有区别,但大致上都会包含审批、通知以及退款等几个环节。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