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法规,洗钱罪并不必然要求有跨境资金流动才能成立。定义为,在意识到某项财产可能是源自于犯罪活动或其附带利益之后,依然故意对其真实的来源及性质进行隐瞒或者掩盖,进而通过各种手段(例如转移、转化、收购、出售等)加以处理,这些都可能被视为洗钱罪的表现形式。请注意,此行为并不仅局限于跨境资金流动这一种方式,它也可以发生在国内范围内。
因此,跨境转移并不是洗钱罪成立的必备要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