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三条规定,若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时未能对其履行地点进行明文约定,亦无从凭借合同条款或者交易惯例加以推断确认,则适宜将接收货币之一方所在地视为该等合同的履行地。因此,倘若在此类借贷争议案件中,当事人未能明定合同履行地,而且也无法通过其他途径予以确定的话,那么,接受货币的一方(无论是借款人还是出借人)所在地区的法院便拥有了对此案的司法管辖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