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各类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限设定为自三年,除非法律对此有另行规定。这就意味着,若广东地区并未出台相关法规对诉讼时效进行特别限制,在此范围内,债权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其明知或者应当知晓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三年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以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
然而,若债权人在得知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损之日起超过三年后才提起诉讼,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除非存在超过二十年的特殊情形,人民法院方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因此,若债权人能够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及时提起诉讼,那么在广东地区,欠条便可作为有效的证据,债权人可凭借欠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债务人履行债务责任。反之,若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债权人则可能失去诉讼的权利,除非存在特殊情形,人民法院方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