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保护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对于捍卫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法定权益,确保持证公诉程序的公平和透明度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辩护律师通过会见案犯及其家属,得以全面了解案件背景、事实状况以及侦查行动的进展;并能在此基础上,向他们提供专业且详尽的法律建议,为辩护工作做好充分准备,从而有效抵制诸如刑讯逼供等违法行径的发生。
此外,这一举措还将有助于提升司法审判的工作效率,推动案件得以公正、快速地审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