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某人借款用以支付教育费用后未能依约偿还此项债务的情况时,需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一百七十六条内容,即民事主体应尊重法律规范或者依照双方约定来履行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借款方有义务按照借款协议的具体条款进行还款作业;若借款方未能依照约定严守还款义务,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五百七十七条,他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债务、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方面。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五百七十九条也明确指出,当一方当事人未履行金钱债务时,另一方可向其提出支付请求。这就意味着,债权人有权要求借款方支付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及可能因此产生的利息。总的来说,若是有人借款用于支付教育费用却未能依约进行还款,债权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主张借款方有义务偿还债务,包括交付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可能引发的利息。如果借款方仍拒不还款,债权人则有权依法诉诸人民法院,向法官争取判令借款方支付欠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