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以三年为准,唯独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改变这一期限。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晓自身权益受损及责任人依约应承担之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若过了二十年,则由人民法院宣布不再予以保护,但若出现特殊情形,人民法院有权审核权利人提出的请求并给予适当延长时间。关于您所关注的这个问题,无论是否出具欠条,债务本身仍然具备诉讼时效。若是债权人为追讨逾期债务而等到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再行启动诉讼程序,他们很有可能会失去向人民法院主张追偿权的机会。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即便未订立欠条,债务仍然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债权人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尽早启动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