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公安机关批准取保候审的权力问题,通常是由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自行裁量决定的,然而在执行这一权利时务必要遵循法律的明确要求和具体规范。具体而言,当公安机关确信犯罪嫌疑人无需继续被羁押并且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影响案件调查的正常进行后,便可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对犯罪嫌疑人大夫以取保候审的方式加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