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糖尿病作为一种个人的健康状况,其本身无法构成刑事拘留的依据。刑事拘留乃是针对涉嫌触犯法律、具备犯罪嫌疑之自然人所实施的一种严厉手段,其与被拘留者的个人健康状况并无直接关联。简言之,只要涉案之人未被认定为罪犯,那么即便患有糖尿病等慢性病,也无法成为其被实施刑事拘留的理由。但值得注意的是,倘若糖尿病患者在犯罪过程中由于病情的影响导致其行为能力受到限制,那么在司法裁决阶段,法官们在进行量刑时便有可能对此给予关注和斟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