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企业实施更名行为之后,原先所累积的债权与债务往往并不会因企业名称之更改而受到任何影响。这是由于企业的债权与债务仍然会在更名后的新公司中得到持续享有以及承担。这种情况之所以能够成立,关键在于尽管企业名称发生了变化,但其作为法律主体的基本地位却并未随之改变。因此,倘若日后出现相关的诉讼事件,无论是提起诉讼还是成为被告方,都应当以更名后的新公司为对象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