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履行自身职务期间,交警往往并不具备直接对当事人实施刑事拘留的权力。其主要职能范围在于维护公共道路交通秩序及处理各类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等事项。相较之下,刑事拘留的权力则通常由公安部门来行使和执行。若交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有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存在,他们有权将相关嫌疑人移交至公安机关,由后者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