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明确指出,如借贷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所订立的条款未能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即借款人未能依约按照固定期限及全额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则作为债权人的出借方有权依照该法条之规定,向借款人索求逾期利息。在此情形下,出借方可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借款人归还全部借款本金、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同时还需承担因违约行为所引发的其他额外费用。在正式启动诉讼程序之前,出借方必须准备好借款合同、所有涉及款项往来的银行转账记录、以及催收欠款的书面通知等关键性证据,以便于充分证实借款事实的存在、借款金额的具体数额、还款期限的约定以及借款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客观事实。最终,法院会根据案情的具体复杂程度,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