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与侵占犯罪有关的诉讼案件过程中,所需收集和整理的关键性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首先,必须要提供足以证明所有权或者合法占有权益关系的证据材料,诸如财产所有权证书、相关的合同文本、正式收据等等;
其次,应尽可能搜集并展示被告人实施非法侵占行为的确凿证据,例如转账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消息以及来自目击者或证人的证词等等;
再者,也需要提供能够明确反映出被侵占金额或者财物实际价值的证据,比如由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详细的交易记录等等;
最后,还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在实施侵占行为时是明知故犯并且具有主观恶意的,例如通过对其言行举止的详细记录、深入的动机分析等方式来加以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