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民事案件,正常情况下并不涉及到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为刑事诉讼环节中的一种强制性制度,用以确保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告在案件审理阶段能够严格依法行事,有效避免其逃避侦査或者妨碍审判工作的进行。而民事诉讼关注的主要问题则集中于自然人或团体之间因各种民事利益产生的争议与纠纷,诸如合同争端、财产分配等情况。在此类事务上,取保候审这种刑事司法性的强制手段往往并无必要。因此,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层面,在民事案件中皆未出现过取保候审的概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