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公款罪在构成要件上具有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犯罪目的以及行为的本质特征方面。挪用公款罪,即行为人以暂时性的非法手段,擅自支配公款供自己消费或者未经批准出借给他人使用,尽管行为人通常具有归还公款的意愿,然而由于客观因素的限制,往往难以实现这一目标。相反,贪污罪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通过非法手段,将公款占为己有,并意图长期、永久地将其据为私产。因此,从主观恶性程度及对公共财产权益侵害的严重程度来看,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