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拐卖儿童罪的法定惩罚之轻微程度主要依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过表现以及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与援助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若在服刑期间确实存在着积极的悔过行为或者立下了显著的功劳,那么他们就可以凭借自身的改造表现,依法获得相应的减刑。
然而,具体的减刑幅度则需要由法院进行裁量,通常情况下,所能减去的刑期不会超过原判刑期的一半。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原则性表述,实际的减刑情况还需结合各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