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安徽省际范围所涵盖的区域里,办理律师业务的负责人若要会见涉嫌犯罪或已定罪的被告,一般的办理程序通常须遵循以下运作步骤:
首先,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含但不仅限于收集并整理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律所简介信件以及倘若委托人系亲属的话还需要提供委托人指派代理的委托证明书等相关文件。
其次,根据法定程序,应以书面形式向负责案件审理及执法的官方机构(主要由公安局、检察院或者法院三者担任)递交会面申请,同时详细阐述会面的具体原因及其预期达到的效果。接下来,需耐心等待官方机构的安排,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此类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48个小时之内作出相应的回应,除非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况。
最后,在约定好的时间和场所,律师将有机会与当事人进行不受任何形式的监听干扰的沟通交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