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体系中,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性措施,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会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于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那些被认为有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符合刑罚标准的犯人,并且他们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安全方面的潜在风险。
然而,对于那些已经被法院判决并处以刑罚的罪犯来说,如果需要对其执行方式进行调整,那么通常会涉及到假释或者监外执行等其他替代方案,而并非取保候审。因此,对于那些已经被判处长达十二年刑期的被告而言,取保候审这一措施一般情况下是不适宜采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