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洗钱行为的定罪依据并非单纯以流水金额为依据,更重要的是观察此行为是否触及了刑法中明确规定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指出,若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却为了掩饰、隐瞒这些资金的来源和性质,进而实施了相关的金融交易或者进行了转移、隐瞒的行为,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洗钱罪。
至于具体的量刑标准,则需要根据案件的情节严重程度,综合考虑涉案金额、犯罪手段、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来作出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