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国现行的刑法典明文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的从业人员,利用其自身职位所带来的权力优势,擅自将所在单位的资金挪为私用,或者借予他人,且数额达到了法定的标准,并且,这些资金在长达三个月以上的时间内未能得到合理的归还;
同时,也包括了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将这些挪用资金投入到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之中,以及通过非法手段将这些资金加以运用的犯罪行为。这样的违法犯罪行径,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中,被明确地规定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七十二条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