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详细描述与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法律规则及其法定刑的具体内容为:如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务职责中滥用职务之便,经由非法渠道将公款挪作私人使用,或者是公款虽有明确的法定来源但被嫌疑人以营利活动的名义大量挪走,抑或是将公款逾越三个月期尚未来得及归还的情况出现,则该嫌疑犯会受到法院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惩罚。然而,若情节较为恶劣,则可能被法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若挪用公款的数量庞大,且嫌疑人仍未及时归还的行为发生,他们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于无期徒刑的严厉刑罚。另外,若挪用公款的目的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资金等公益事业的部分款物,那么这种行为将会被视为更为恶劣的犯罪行为,并会因此受到更严重的法律制裁。综合来看,关于挪用公款罪的法律规定,法定刑从最低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到最高可达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不等,最终的判决结果全然依赖于挪用公款的实际数额大小、是否能够及时返还以及挪用这笔款项的具体形态与用途等诸多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