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严谨的法制体系下,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手段,主要运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或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属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同时也适用于那些可能会被处以有期徒刑及以上程度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且对这些犯罪嫌疑人心存疑虑,认为他们在接受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采用取保候审这一方式,比如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存在着逃跑、自杀、串供等潜在风险的情况,通常情况下并不适宜进行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