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在实施刑事拘留之后,公安部门需在被拘留者入狱的24个小时之内,依法对其展开讯问;倘若认为有必要将嫌疑人逮捕,则必须于拘留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后者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批准逮捕与否做出裁决。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拘留期限,但总计不得超过四个工作日。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公安部门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逮捕请求的期限可以延长到三十个工作日,但前提是该嫌疑人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因此,刑事拘留的最长羁押期限为三十七个自然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