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案件中,律师在会见当事人之际,通常须严格依照以下严谨细致的流程执行:
首先,律师须与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签订具有明确代理权责条款的委托合同。
其次,律师将以合理方式联系看守所或监狱,并向其提交正式的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书等相关资料,随后约定就近的会见时间。
再次,在会见之前,律师有责任全面深入地了解案情,精心准备好需要向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辩护策略。
最后,在指定的场所,律师将与当事人进行一对一的深度交流,详细了解案情,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同时积极收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此外,会见结束之后,律师还需负责整理会谈记录,根据掌握的新信息及时调整辩护策略,这其中可能涉及到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起申诉或者出庭辩护等重要环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