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合伙企业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主要特指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基于职权便利,将本单位财务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则构成职务侵占罪。在此所涉及到的“其他组织”的范畴,包含了各类合伙企业。因此,当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借用其在企业中所担任的职务之便,擅自侵吞企业资产时,便有可能触犯该项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