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类案件中,作为斡旋型受贿罪主体的大多是担任公职的人员,其中包括在国家机构之中及行使公务的人员,还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你所熟知的人民团体中的这些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除此之外,还包括那些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而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利用自身所拥有的权力或地位所带来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务范围内的行为,为请托人谋求不正当的利益,从而向请托人索要或者非法收取请托人的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