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将着重探讨违约情形方面的问题,其涵盖内容详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个类别:1.预见性违约:即在合同规定的执行时间尚未届满之际,一方当事人已经通过明确说明或者本身的行为,呈现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倾向。2.事实性违约:-拒绝履行:指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完全结束后,承诺方有能力继续履约但却无任何正当理由地选择拒绝履行。-延迟履行:这一范畴内包含两种情况,分别为给付迟延与受领迟延,其中前者代表付款人未能及时付款,而后者则是收款人未按照规定及时收到款项。-不当履行:履行过程违反了合同中对质量、数量以及履行方式等方面的具体约定。对于违约情形的具体认定,需要紧密围绕着合同条款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同时还需要全面考虑到违约方的主观过失、所导致的不良后果等多重因素,从而确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