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辩护律师,在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接触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倘若触犯了上述法规,就有可能招致会面活动受到诸多限制甚至被彻底取缔。以最为突出的示例来说明,辩护律师绝对不能协助嫌疑人、被告人编造虚假证据或者采取任何形式的规避刑法之行为。此等约束恰恰是对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