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违反规定是什么
若辩护律师在与被拘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会面过程中,未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则可能会涉及到如下一些不当行为:例如未按照既定时间和地点展开会谈,或者随身携带了被严格禁止带入拘留场所的特定物品;
此外,律师若未经许可擅自对会谈内容进行非法录音、录像、拍照等行为,也将严重干扰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运作,从而对司法公正性产生负面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二、辩护律师会见到犯人吗
当律师前往看守所与当事人进行会面时,必须携带以下文件和材料: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由律师事务所开具并加盖公章的正式公函;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律师事务所公函;专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设计制作的专用介绍信;律师本人的执业证书原件以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当辩护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员时,若疏忽了相关规范和规定,其行为便有可能构成不当行为。比如,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会见时发生延误;或者违反相关规定,私自携带了违禁物品;甚至未经许可,进行录音、录像或拍照等操作。此类行为无疑将对刑事诉讼程序造成不良影响,破坏司法公正与公平。因此,律师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持对法律秩序的尊重,以此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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