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法律体系内,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且特殊的刑事诉讼制度,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已经对犯罪行为进行了定罪裁判。换言之,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不需要承受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下,通过提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确保他们能够遵循并配合司法机关的各项调查和审理工作。这种诉讼措施通常适用于在侦查、审查起诉甚至审判环节上,因司法机关认为继续将嫌疑人或被告人羁押已无实际必要性,同时也必须预防可能出现的被告人逃避司法责任的风险。因此,即使在取保候审期间,案件依然处于调查或者审理过程之中,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具体的罪名仍然有待进一步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