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之原则,人民法院对各类案件的处理期限,主要视乎案件所处审理阶段及相应程序而定。凡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例,应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审理并作出判决或仲裁裁决,如因案情复杂等原因,最多可延展至十二个月;若需要再行延期的,必须上报上级法院审批同意方可。相较之下,适用于简易程序审查的案件则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理并缔结裁决,若有必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至于涉及债务纠纷的诉讼案件所需耗费的审理时长,若采用普通程序审理,可能需要六个月内完成审理并作出判决或仲裁裁决,如遇特殊情况,最多可延展至十二个月;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能需要三个月内完成审理并缔结裁决,如有必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然而,具体的审理时间仍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院的工作排期来最终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