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面临取保候审的异地处置问题时,主要涉及到两大方向:
首先是指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应当遵循之条例,即在其居住地内实施取保候审;
其次则是针对异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他们有必要对取保候审的执行过程进行紧密的协作配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且接受保证人的监督或者缴纳相应的保证金。若需异地执行或协作,通常会借助于公检法机关之间的文书传递与有效沟通来予以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达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的规定、依法承担的义务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异地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应当通知取保候审决定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