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为一项严酷的刑事强制措施,不属于一般的行政行为范畴之内,进而,也就无法直接据此提起行政诉讼。
然而,若当事人对自身因刑事拘留而受到的权益侵害持有异议和不满,仍可通过刑事申诉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相关主张,以此来寻求法律上的救济途径。举例来说,倘若当事人坚信公安机关在实施刑事拘留的过程中有违法定程序,那么他们便有权向检察院申请行使监督权,或者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适时地提出自己的观点与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