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刑事辩护律师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均享有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权利。其所有会面,通常来说并无特别限制的时间规定,然而,此项行为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相关规则与要求。对于律师会见之具体细节,其中包括会见的频次与时间,均赋予了相当大的自主性,一般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增加,但仍应预先与相关部门进行事先安排,同时还需要根据刑事案件特殊性的需求及监管场所的管理规章制度来进行合理规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