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因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可依据被告的居所地或合同的履行地作为法院的管辖权限范围。若在借款合同纷争中,契约双方未能对合同的履行地点进行明确的商定,并且后续也没有达成任何补充协议,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合同履行地应当以实际领取货币款项的一方向其所在地进行确认为依据。因此,假若借款方(即实际领取货币款项的一方)的居住地能够被确定清楚,那么,该借款方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便具备管辖权;反之,若是债务方(即提供货币款项的一方)的居住地无法被确定,那么,出借方(即提供货币款项的一方)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同样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