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没有书面欠条作为凭证的前提之下,债权人仍然有机会通过其他各类证据,如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词、电子数据以及各类文件资料等等来证明债务关系的真实与存在。在此过程中,债权人必须向法庭提交充足且确实可靠的证据,用以证实债务人所借资金的具体数额及其实际来源。若债权人无法提供足以支持其诉求的充分证据,那么法院很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而拒绝接受其诉讼请求。因此,为了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债权人应尽全力搜集并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