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集资诈骗罪审计关键要点的阐释:
首先,报案人的陈述构成了言辞方面的证据,然而,其内容并不能作为我们鉴定的唯一参考依据;
其次,仅凭合同金额的大小无法准确地判断资金是否真实发生过流动;
再次,银行流水数据虽然可以揭示出财务方面的问题,但却不能作为确定款项性质的唯一依据;
第四,在审计过程中,审计机构超越鉴定范围的情况十分常见,因此,在质证环节中,我们需要特别关注鉴定的问题是否属于财务会计领域的专门性问题;
第五,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主要针对企业财务报表及历史财务信息展开,而其中的某些条款可能并不完全适用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要求;
第六,在法庭审理阶段,我们应当向鉴定人员提出疑问,以确认公安机关提供的检材是否完整且充分;
最后,报案人遭受的具体经济损失数额并不属于司法会计鉴定的范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