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追求非法占有为唯一目的,采用欺骗手段大规模地非法集资,这就是集资诈骗罪的核心性质所在。在确认集资诈骗罪时,我们需要关注如何划清罪行和非罪行之间的界限。对于那些仅获取少量资金并且情节轻微的行为,不应该被判定为违法犯罪。除此之外,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意图,便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关键因素。对于非法占有意图的确立,我们必须根据投资项目的真实性、资金流向以及偿还能力等等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判断。如果行为人将所吸纳的大部分资金并没有用于实际的生产运营,或者仅仅是表面上投入了生产运营,然而却通过各种手法将资金抽离转移,或者供自己随意挥霍,而偿还本金利息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借新债还旧债来完成,导致大量的募集资金无法如期归还,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存在非法占有的意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