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明确指出,设有董事会之有限公司应依其实际状况设立执行董事,且可选设立一位候补执行董事以备不时之需。在没有设置完整的董事会时,仅能委派执行董事以履行董事会和董事长的职责。然因缺少完整的董事会架构,故无法产生正式的董事会决议,唯有执行董事得以颁布执行董事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执行董事角色的设定,对于股东人数较少或存在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考虑设置一位执行董事,无需再设立董事会。因此,执行董事理应拥有及承担如同董事会所应有的权利与义务。具体而言,执行董事的职权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其汇报工作情况;贯彻落实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制定公司的经营策略和投资规划;编制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增资减资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方案;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相关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用或解雇公司总经理及其薪酬待遇,同时根据总经理的推荐决定聘用或解雇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薪酬待遇;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