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开庭直接判决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明文规定,当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之时,若案件事实明确、证据确凿充足,且被告人自己也承认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并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任何异议,同时被告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亦无任何异议,那么便可以采纳简易程序审判此案。
这就意味着,倘若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完全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的话,相关法院是有权间接进行判决的。
然而,实际裁决结果还需进一步取决于诸多具体情况,例如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材料的充足与否、被告人的认罪表现及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等等因素。
若案件并不满足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抑或存在争议,那么法院很有可能会选择采用其他程序来进行审理,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变通程序等。
因此,关于是否直接判决危险驾驶罪的问题,必须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判断来决定。
如果案件确实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那么法院可以考虑直接作出判决;
反之,若不符合,则法院可能会选择采用其他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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