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警方参与解决争议事件的过程中,确实存在进行录像记录的可能性。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每位公民都依法享有对于各类型的国家机关及其在职公职人员表达批评、提出建设性意见以及实施监督的合法权益。然而,当个人在面对警察处理事务的阶段时,他们仍然具有要求录像以作证据的权利。但是,在进行此类拍摄的过程中,必须确保不会干扰到警察的正常执法活动。此外,所录制的视频资料应尽可能保持客观公正,特别是在将其发布至媒体或者网络上时,更需要慎重考虑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