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申请书:对于有仲裁需求的当事人来说,需向仲裁机构递交一份书面仲裁申请书,并且应依据被申请人的数量按比例提交副本。2.仲裁受理:自仲裁委员会接到仲裁申请之日起,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策。若是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受理的决定,则必须在做出该决定的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到被申请人手中;若决定不受理,则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来解释这一决定。3.开庭审理:仲裁庭需要在开庭前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告知开庭的具体日期和地点。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拒绝参加法庭审判或者在未经仲裁庭允许的情况下中途退出,则视申请人自行撤销诉讼,而被申请人可以进行缺席判决。4.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时,必须先进行调解工作。在了解清楚事实真相之后,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果调解成功,仲裁庭应该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调解书便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调解失败,仲裁庭应立即进行裁决。5.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定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如因案情复杂需要延长时间,经过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制作仲裁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满,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逾期未提起诉讼,裁决书即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