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罪名特指以暴力或威胁方式直接阻挠、干扰人民警察依照法律规定依法进行正常执法、执勤工作的行为,且造成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和后果。此类犯罪行为侵犯的主要客体是人民警察依法享有并行使的正常执法司法权以及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维护职能。具体而言,被害人便是依法在执勤过程中受法律保护而履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