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侦查诈骗案件立案之前若能够将赃款如数归还,那么诈骗犯罪的涉案金额便可视为已得到披露和扣减。盗窃犯罪数额的明确性对于案件的判决及量刑决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在正式立案前主动退还所获物品或款项,即可体现出犯罪嫌疑人对于其违法行径心生忏悔之意,在某种程度上有效遏制和缩小了犯罪所带来的损害与影响。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这一情节往往会被全面、深入地加以评估和考量,有可能对最终的定罪量刑结果产生积极的影响。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