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袭击辅警是否构成袭警罪?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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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暴力袭击辅警同样会构成袭警罪的,一般只要利用暴力的方式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就可以认定为犯罪,构成此罪者就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情节较严重的就会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暴力袭击辅警是否构成袭警罪?

一、暴力袭击辅警是否构成袭警罪?

袭击辅警也是属于袭警罪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无论是民警、还是辅警,包括在公安窗口办理业务和证件的辅警,都是袭警罪的侵犯客体。

《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参照本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各省市的辅警管理条例中均明确表示,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的执法权威一样受到保护,受到侵害时同样适用法律救济途径

例如《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

《安徽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辅警依法履职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

袭警罪”的不仅单独设立,部分严重、恶劣情节还提升了量刑档次,这些举措凸显了袭警行为特殊的社会危害性,意味着袭警的嫌疑人面临更高的犯罪成本,将大大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更大程度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是社会法治进步的重要表现。

二、袭警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警察正常的执法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2、客体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执行相关职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3、主体要件

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正依法执行职务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或严重影响不能执行职务。

综合上面所说的,袭警罪已是属于单独的罪名,只要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不管是正式的执法人员,还是属于辅警都会构成此罪的,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这样才能让违法者付出该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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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击辅警算袭警吗
辅警不同于协警,辅警具有基本的执法权,因此,打辅警算袭警。如果构成重伤,直接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伤情不是很严重,则构成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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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暴力行为作为刑法条文中常见的犯罪手段,有其固有的概念和特征 揭示暴力行为的内涵对于准确认定相关犯罪十分必要。世界各国刑法对于暴力行为均有相关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中暴力行为的规定相当广泛,任何程度的暴力行为都有可能构成犯罪。其中刑法条文中有详尽的关于暴力犯罪的规定,其不仅规定了谋杀罪,而且将伤害罪也划分为企图伤害、殴击和重伤三类。刑法中的暴力行为包括了任何非法接触他人身体的行为,无论这种接触行为是多么地轻微。英国刑法条文中关于暴力行为的规定与刑法的规定类似,此外,英国刑法中还规定了恐吓罪,即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能使被害人感受到即将发生的暴力即可构成该罪。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日刑法认为暴力行为的程度是可以量化的,并非任何程度的暴力行为均可以构成暴力犯罪。其中日本刑法条文第208条规定了暴行罪,日本刑法中的暴行罪有以下两个特点:其 一,不要求具备身体上的接触,即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并不一定要求接触被害人身体;其 二,暴力行为内容广泛,暴行罪中的暴力行为只要能够使被害人感觉到不适即可。德国刑法条文中并未单独规定暴行罪,暴力行为在德国刑法中不仅可以成为某种犯罪的手段还可以是一种实行行为。 我国刑法受大陆法系国家影响较大,刑法条文对于暴力行为的规定与德日刑法较为接近 我国刑法条文中“暴力”一词的规定较为普遍,总则有“暴力犯罪”与“暴力性犯罪”的规定,二者虽然在内涵上存在着某些重合的部分,但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手段实施的犯罪,无论罪名如何,只要行为人采取了暴力手段即符合刑法学意义上的暴力犯罪的概念。“暴力性犯罪”更多看重的是犯罪的整体性质,并不特别强调犯罪以何种手段实施,只要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即属于暴力性犯罪。分则中的暴力则以犯罪手段的形式分散于刑法各章,另外在总则和分则中,还有一些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的隐含的“暴力”,这些隐含的“暴力”也应纳入暴力行为的研究范围。但是,我国学界对暴力行为的研究明显不够深入,关于暴力内涵的共性无论是在两高司法解释还是在刑法理论界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以暴力为行为方式的个罪中,不能明晰暴力行为的内涵,则很难对相关犯罪进行准确把握,并且也不利于罪与罪之间的区分。 因此,了解暴力行为的内涵以及暴力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就彰显必要。我国刑法中关于暴力行为的规定是比较广泛的,根据一定的标准,可以将我国刑法中的暴力行为进行以下具体的分类:打击性暴力与强制性暴力、直接暴力与间接暴力、构成要件的暴力与非构成要件的暴力、轻微暴力、一般暴力与直接暴力。由于刑法条文中出现的犯罪手段多种多样,除了暴力以外还有威胁、伤害、行凶、强制等与其相似的犯罪手段,因此,区分暴力手段与其他相似犯罪手段的区别与联系,对于正确定罪量刑至关重要。同时,通过对暴力行为进行分类以及将暴力与其他相似犯罪手段的区分,可以探讨暴力行为的基本特征,暴力行为的基本特征是指暴力行为区别于其他行为的主客观综合表现。 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分别是:暴力行为主观上的故意性和目的性,暴力行为客观上的作为性与强制性,以及暴力行为限度特征方面内容与程度的特征。事实上,暴力存在很多共性的问题,如暴力的内涵、特征、类型等,因此,对刑法中暴力行为的共性问题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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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中暴力袭击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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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行为作为刑法条文中常见的犯罪手段,有其固有的概念和特征
揭示暴力行为的内涵对于准确认定相关犯罪十分必要。世界各国刑法对于暴力行为均有相关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中暴力行为的规定相当广泛,任何程度的暴力行为都有可能构成犯罪。其中刑法条文中有详尽的关于暴力犯罪的规定,其不仅规定了谋杀罪,而且将伤害罪也划分为企图伤害、殴击和重伤三类。刑法中的暴力行为包括了任何非法接触他人身体的行为,无论这种接触行为是多么地轻微。英国刑法条文中关于暴力行为的规定与刑法的规定类似,此外,英国刑法中还规定了恐吓罪,即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能使被害人感受到即将发生的暴力即可构成该罪。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日刑法认为暴力行为的程度是可以量化的,并非任何程度的暴力行为均可以构成暴力犯罪。其中日本刑法条文第208条规定了暴行罪,日本刑法中的暴行罪有以下两个特点:其
一,不要求具备身体上的接触,即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并不一定要求接触被害人身体;其
二,暴力行为内容广泛,暴行罪中的暴力行为只要能够使被害人感觉到不适即可。德国刑法条文中并未单独规定暴行罪,暴力行为在德国刑法中不仅可以成为某种犯罪的手段还可以是一种实行行为。
我国刑法受大陆法系国家影响较大,刑法条文对于暴力行为的规定与德日刑法较为接近
我国刑法条文中“暴力”一词的规定较为普遍,总则有“暴力犯罪”与“暴力性犯罪”的规定,二者虽然在内涵上存在着某些重合的部分,但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手段实施的犯罪,无论罪名如何,只要行为人采取了暴力手段即符合刑法学意义上的暴力犯罪的概念。“暴力性犯罪”更多看重的是犯罪的整体性质,并不特别强调犯罪以何种手段实施,只要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即属于暴力性犯罪。分则中的暴力则以犯罪手段的形式分散于刑法各章,另外在总则和分则中,还有一些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的隐含的“暴力”,这些隐含的“暴力”也应纳入暴力行为的研究范围。但是,我国学界对暴力行为的研究明显不够深入,关于暴力内涵的共性无论是在两高司法解释还是在刑法理论界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以暴力为行为方式的个罪中,不能明晰暴力行为的内涵,则很难对相关犯罪进行准确把握,并且也不利于罪与罪之间的区分。 因此,了解暴力行为的内涵以及暴力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就彰显必要。我国刑法中关于暴力行为的规定是比较广泛的,根据一定的标准,可以将我国刑法中的暴力行为进行以下具体的分类:打击性暴力与强制性暴力、直接暴力与间接暴力、构成要件的暴力与非构成要件的暴力、轻微暴力、一般暴力与直接暴力。由于刑法条文中出现的犯罪手段多种多样,除了暴力以外还有威胁、伤害、行凶、强制等与其相似的犯罪手段,因此,区分暴力手段与其他相似犯罪手段的区别与联系,对于正确定罪量刑至关重要。同时,通过对暴力行为进行分类以及将暴力与其他相似犯罪手段的区分,可以探讨暴力行为的基本特征,暴力行为的基本特征是指暴力行为区别于其他行为的主客观综合表现。
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分别是:暴力行为主观上的故意性和目的性,暴力行为客观上的作为性与强制性,以及暴力行为限度特征方面内容与程度的特征。事实上,暴力存在很多共性的问题,如暴力的内涵、特征、类型等,因此,对刑法中暴力行为的共性问题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在刑法中暴力袭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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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击辅警算不算袭警罪
在我国法体系下,以暴力或威胁妨碍公安干警履行职责属妨害公务罪,受《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严惩。辅警虽非公职,执行任务时受攻击亦属此罪,攻击者将受刑事指控与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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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击辅警也是袭警罪吗
袭击辅警,虽属攻击警察的违法行为,但是否构成袭警罪需视情况而定。辅警协助警察执法,其权益受法律保护。若袭击严重干扰执法或致辅警受伤,可能构成袭警罪。对于轻微干扰或冲突,则可能按其他法律条款惩处。总之,评判标准在于事件的严重性和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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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暴力袭击的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暴力行为作为刑法条文中常见的犯罪手段,有其固有的概念和特征 揭示暴力行为的内涵对于准确认定相关犯罪十分必要。世界各国刑法对于暴力行为均有相关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中暴力行为的规定相当广泛,任何程度的暴力行为都有可能构成犯罪。其中刑法条文中有详尽的关于暴力犯罪的规定,其不仅规定了谋杀罪,而且将伤害罪也划分为企图伤害、殴击和重伤三类。刑法中的暴力行为包括了任何非法接触他人身体的行为,无论这种接触行为是多么地轻微。英国刑法条文中关于暴力行为的规定与刑法的规定类似,此外,英国刑法中还规定了恐吓罪,即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能使被害人感受到即将发生的暴力即可构成该罪。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日刑法认为暴力行为的程度是可以量化的,并非任何程度的暴力行为均可以构成暴力犯罪。其中日本刑法条文第208条规定了暴行罪,日本刑法中的暴行罪有以下两个特点:其 一,不要求具备身体上的接触,即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并不一定要求接触被害人身体;其 二,暴力行为内容广泛,暴行罪中的暴力行为只要能够使被害人感觉到不适即可。德国刑法条文中并未单独规定暴行罪,暴力行为在德国刑法中不仅可以成为某种犯罪的手段还可以是一种实行行为。 我国刑法受大陆法系国家影响较大,刑法条文对于暴力行为的规定与德日刑法较为接近 我国刑法条文中“暴力”一词的规定较为普遍,总则有“暴力犯罪”与“暴力性犯罪”的规定,二者虽然在内涵上存在着某些重合的部分,但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手段实施的犯罪,无论罪名如何,只要行为人采取了暴力手段即符合刑法学意义上的暴力犯罪的概念。“暴力性犯罪”更多看重的是犯罪的整体性质,并不特别强调犯罪以何种手段实施,只要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即属于暴力性犯罪。分则中的暴力则以犯罪手段的形式分散于刑法各章,另外在总则和分则中,还有一些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的隐含的“暴力”,这些隐含的“暴力”也应纳入暴力行为的研究范围。但是,我国学界对暴力行为的研究明显不够深入,关于暴力内涵的共性无论是在两高司法解释还是在刑法理论界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以暴力为行为方式的个罪中,不能明晰暴力行为的内涵,则很难对相关犯罪进行准确把握,并且也不利于罪与罪之间的区分。 因此,了解暴力行为的内涵以及暴力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就彰显必要。我国刑法中关于暴力行为的规定是比较广泛的,根据一定的标准,可以将我国刑法中的暴力行为进行以下具体的分类:打击性暴力与强制性暴力、直接暴力与间接暴力、构成要件的暴力与非构成要件的暴力、轻微暴力、一般暴力与直接暴力。由于刑法条文中出现的犯罪手段多种多样,除了暴力以外还有威胁、伤害、行凶、强制等与其相似的犯罪手段,因此,区分暴力手段与其他相似犯罪手段的区别与联系,对于正确定罪量刑至关重要。同时,通过对暴力行为进行分类以及将暴力与其他相似犯罪手段的区分,可以探讨暴力行为的基本特征,暴力行为的基本特征是指暴力行为区别于其他行为的主客观综合表现。 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分别是:暴力行为主观上的故意性和目的性,暴力行为客观上的作为性与强制性,以及暴力行为限度特征方面内容与程度的特征。事实上,暴力存在很多共性的问题,如暴力的内涵、特征、类型等,因此,对刑法中暴力行为的共性问题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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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击交警,将人打伤怎么赔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交警在上路执法的时候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喝醉酒的司机失去了理性,脑袋里无常的思考,他们就有可能会突然的袭击袭击交警,将袭击交警同志给打伤了,这肯定是会受到处理的。那么袭击交警,将人打伤怎么赔?
一、袭击交警怎么认定
袭击交警首先有可能会被判刑。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罪,如果袭击警察,以妨碍公务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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