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公共安全机构未对涉嫌强制猥亵行为启动立案程序,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向当地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予以审查监督。若检察院经审理、判断后决定应予立案侦查,将责成负责该案的公安部门解释不启动立案程序的具体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待其于限期之内提供完整的答辩意见之后,如果公安机关作出的答复缺乏合理充分的说服力,那么检察机关有权依法敦促公安机关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启动立案程序。这样的处理流程是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设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