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指出,民事诉讼有效期设定为整整三年,期限从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人知晓自身权益受损及应承担相应义务之责任者,到此日期为止。假设欠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这在普通人看来就意味着权利人知悉并预见到了自身权益可能遭受损害,那么此时他们便可依法发起诉讼程序。
然而,倘若自权利受损之日开始算起,已经过去长达二十个法定年度之后,则在这种情形之下,人民法院将无法给予任何司法保护。除非涉及到特别重要的历史遗留问题,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会主动考虑延长诉讼时效。因此,只要欠条到期后未超过二十年,并且没有出现任何特殊情况,权利人都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