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过程中,每个劳动者在实际作业的工作周期中都可能会面临过于繁重的工作负荷而被迫在某个具体的工作日(或者每周)内无休止地持续工作,甚至有时可能想去超越每日工作8小时或是每周累计工作40小时的常规标准,但是在此期间,他们每周累计的工作时间必须严格控制在法定固定的总标准工作时间以内。因此,即使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所付出的时间远超规定的总计工时,只要在经由有关部门批准执行的综合计算周期里总计工作时间并未超过标准工作时间,那么这些额外的工作时间就不能被称为加班。在这样的综合工时制度下,员工能够获取加班费用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第一类为由于工作时间延长所产生的加班费,对于这类费用将按照基本工资的1.5倍进行结算;而第二类则为主管机关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期间需要雇佣劳动者进行的加班费,对此类费用将按照基本工资的3倍进行结算。
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