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指出的是当下已实行的法律架构及分类体系中尚无针对农村土地继承问题的相关法例出台,因此,土地继承问题尚未能得到单项立法的关注或者明确将之纳入可继承财产的范畴之内。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详细条款,亡者生前拥有的个人财产在离世之际方能够被认定为遗产范畴,然而,农村土地不仅是村集体所持有,而且并非个人财产,个人实际拥有的仅仅是出租经营者权益,即有限期间的使用权。
显然,这并不是可以继承的权益,它来源于集体成员和集体组织之间的协议责任,即某种意思性的约定权责,而非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特定权益。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该权益并未涉及遗产范畴,无法进行继承。
值得一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有明示:第三十一条若林地承包经营人亡故,其继承权人只能在承包期内继续行使承包权。根据这项明确的规定,了解到,唯独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法继承,同时也只有林地由于具备独特性,才可能由合法继承者继续履行承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