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明文规定,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乃至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那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必须在收到该申请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决定。若未能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则应向申请人明确告知,同时详细阐述不予批准的理由。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倘若遭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可能会依照法定节假日的具体安排来调整其工作时间。因此,申请人务必及时提交申请,并积极与相关部门保持联系,以获取关于工作时间安排的确切信息。若在节假日或休息日期间无法及时处理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申请人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在节假日结束后尽快予以处理,或者根据具体情况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寻求妥善解决方案。总而言之,尽管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了变更强制措施的期限,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申请人仍需充分考虑到节假日等因素可能对申请处理时间所带来的潜在影响,并与相关部门展开有效沟通。